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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人寿肥城市支公司以案说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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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人寿肥城市支公司以案说险

发布日期:2025-06-24 08:58    点击次数:170

案例介绍

Q女士多年前投保了一份10年期交的重疾保险产品,生效期2019年5月份,2024年6月检查确诊甲状腺微小乳头状癌,7月份申请理赔,7月底保险公司赔付重疾理赔款15万,并扣除当期保费6000元后到账。客户认为宽限期出险,保险公司正常承担保险保障,赔付时不应扣减当年保费。经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多次解释,客户充分了解保单缴费宽限期缴费、宽限期出险等相关知识后方认同本次理赔业务。

案例分析

本案中,由于Q女士,投保重疾保险,生效期2019年5月份,2024年6月检查确诊甲状腺微小乳头状癌,7月份申请理赔,大病确诊日期晚于保单生效日,属于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。根据《保险法》相关规定及保险合同条款,被保险人在保单宽限期内出险,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,但需扣减客户欠交的保险费。

案例提示

保单宽限期:约定分期缴费的保险合同成立后,投保人是否正常按期履行缴费义务关系到保单效力的维持与维护。一般寿险保单都会有30至60天不等的缴费宽限期,假设在宽限期之内没有缴费,保单效力就会中止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三十六条,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,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,除合同另有约定外,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,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,合同效力中止,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。被保险人在缴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,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,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。

中国人寿肥城市支公司提醒您:被保险人在保单宽限期内出险,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,但需扣减客户欠交的保险费。

(通讯员 孙永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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